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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3-04-13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之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511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通世纪”,是一家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和系统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领先的通信技术服务商。于2001年10月9日成立,注册资金877,29.0639万元,2012年4月25日在创业版上市【证券代码:300310】。

2022年11月4日晚间,宜通世纪发布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宜通世纪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7日,公司对外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 号),其中载明: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倍泰健康通过财务舞弊行为,虚增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宜通世纪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5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2年11月4日盘后,宜通世纪收到中国会调查通知书,首次就虚假陈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 2022年11月5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12月16日,基准价为3.78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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