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8年3月26日到2020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2020年11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3年11月2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蓝山科技,股票代码830815,目前已退市)是集光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光传输接入设备及其解决方案提供商,其产品与服务广泛应用于光纤到户、三网融合与大客户接入领域,覆盖电信、市政、能源、教育等众多行业。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光传输接入网络的解决方案设计与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 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均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赛博品牌(SYBO)光通信产品与服务已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
2020年11月27日,蓝山科技发布《华龙证券关于蓝山科技被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20年11月30日,蓝山科技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山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22日,蓝山科技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以上事实导致蓝山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7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18年3月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为华龙证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之日,即为2020年11月27日。
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3月26日到2020年11月26日期间买入,2020年11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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