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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股份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5-27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2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公司立足于核心企业(区域特色产业)需求,积极践行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攻略,专注于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依托公司“可信数据池、可信仓库、物体纹理识别”等自主可控技术,实现商品本体溯源追踪,保障原生数据的可信交互,支撑数字资产的流通,构建新一代产业数字资产管理技术架构。

2021年4月28日,易见股份发布《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首次披露公司在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重大疑问。如最终调查结果指明易见股份是因为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情形收到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4日晚,易见股份对外发布《易见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见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

1、易见股份 2015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 2020 年年报;

以上事实导致易见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6年4月25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2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8月12日,基准价为3.776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的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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