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简介:
东旭蓝天是一家以房地产为主的综合性企业,公司的业务包括新能源、生态环保、园区地产等行业,具体包括水环境修复、光伏发电、风电以及东旭鸿基、产业园区、综合地产等地产项目。
二、索赔区间: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实施日:2019年4月30日
揭露日:2024年7月6日
基准日:2024年8月16日
基准价:1.472元/股
诉讼时效:2027年7月5日
三、基本案情: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全文简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控股股东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77.96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3%。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但部分期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东旭蓝天未经审议程序以大额存单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直至相关担保解除时,公司才披露其中的部分质押担保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四、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和开户信息确认单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