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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3-06-20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自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一、案件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6 号),违规情况如下:


  经查,2023年4月15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 万元,同比下降275.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2]12 号)5.1.1 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三、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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