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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3-02-10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买入,2021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0 年 12 月 31 日,4.5 亿元资金由北京华麒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转入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由炼石航空转入子公司加德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加德纳”),再由加德纳转入北京鑫粤科技有限公司。炼石航空及子公司加德纳未操作上述 4.5 亿元资金划转,未能有效控制相关银行账户,未进行账务处理并导致炼石航空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中合并现金流量表未包含上述 4.5 亿元资金流入并流出的情况,现金流量表列示与银行账户实际流水不符。同时,炼石航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加德纳对上述银行账户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


本案中,炼石航空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资金转入之日,即2022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铭普光磁蔡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29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4月29日,基准价为7.7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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