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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股份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3-04-13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4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07)以花卉苗木起步,兴起干水袖江南地,发轫干江海交汇城。作为江苏省首家沪市主板上市的园林企业。花王股份一直秉承“让人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的初心,现今开拓了园林绿化、园林古建、市政建设、“生态+”等多项核心业务。

2022年3月1日,花王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花王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7日,公司对外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3]3号),其中载明花王股份涉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4%。ST花王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花王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花王股份涉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19年年报之日》,即2020年4月3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1年4月30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6月16日,基准价为3.306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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