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电话 15923020691

中信国安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买入,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5月3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信国安”,股票代码“000839”,,市值93.68亿,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信国安自上市以来经过多年的业务整合和资本运作,不断优化资产结构,依托资源、技术等优势,基本形成了以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和资源综合开发为核心业务的产业布局。

2020年5月16日,中信国安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国安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6月3日,中信国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一、披露的《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中信国安因与上述10家客户签订保利、预售合同,因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导致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

以上事实导致中信国安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中信国安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中信国安发布2009年度报告之日,即2010年2月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20年5月18日,中信国安发布《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5月1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8月11日,基准价为2.66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买入,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在线咨询
免费电话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5923020691
关注我们

扫一扫

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