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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0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10日买入,2017年7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1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2010年8月12日在深交所上市。乐视网是唯一一家在境内上市的视频网站,也是全球第一家IPO上市的视频网站。乐视网的市值已经由上市之初的30亿增长为400多亿,是创业板市值最高的公司。2020年5月14日,深交所发布公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5月14日,本所决定乐视网股票终止上市。”

二、2017年7月11日央视财经发布视频新闻《乐视网,是创业失败还是涉嫌欺诈?》,首次揭露了乐视网“涉嫌欺诈”、“财务造假”、“带病上市”等内容。

三、2019年4月30日,乐视网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乐视网进行立案调查。

四、2021年4月12日,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乐视网因2007年至2016年十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导致乐视网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乐视网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中最早的虚假陈述 违法行为(即 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三个年度财务造假)出现在 2010 年 IPO 的相关文件中,包括 2010 年 7 月 23 日公布的《招股意向书》,以 及 2010 年 7 月 30 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等。其中,《招股说明书》是乐视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重要文件,即 2010 年 7 月 30 日,应为乐视网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7 年 7 月 11 日央视财经发布视频新闻《乐视网,是创业失败还是涉嫌欺诈?》,次日央视财经发布同名报文章,明确提及乐视网“涉嫌欺诈”“财务造假"“带病上市",明确指出乐视网财务数据可能存在虚假记载。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7年7月1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2月27日,基准价为6.9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0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10日买入,2017年7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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