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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7年8月26日到2018年4月12日之间买入,2018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10月3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是一家专注于照明产品、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音响设备及器材等多元产业于一身的上市企业,目前市值76.72亿。

2019年7月3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1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以上事实导致飞乐音响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飞乐音响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飞乐音响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8月26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发布《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经公司自查,发现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存在收入确认方面的会计差错,初步预计该等差错将导致2017年1-9月份营业收入减少17.4亿元,导致2017年1-6月份营业收入减少7.5亿元。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4月13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30日,基准价为4.83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8月26日到2018年4月12日之间买入,2018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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