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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

来源: admin    时间: 2023-04-13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21日之间买入,并在2021年10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10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主板上市(证券简称:启迪环境证券代码码:000826)的环境企业,是首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启迪环境定位于环境综合治理科技企业,以“零碳无废城市建设者”为使命,遵循启迪控股“产业+技术+资本”三螺旋的发展模式,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成果通过全产业链协同优势实现高效能转化,用技术集成创新打通能源与环保的边界,让更多科技走向市场,为生态环境服务。

2021年10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54号)。

2022年3月1日,启迪环境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启迪环境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7日,公司对外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3]3号),其中载明: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

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启迪环境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启迪环境涉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17年年报之日》,即2018年4月1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1年10月22日,启迪环境收到证监会关注函,首次就虚假陈述相关事宜进行披露。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10月22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日,基准价为4.14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0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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