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于2019年08月31日之前(含当天)(半年度报告)买入该股票,且在之后因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而亏损的投资者;
区间二:于2020年07月03日之前(含当天)买入该股票,且在之后因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区间一:诉讼时效至2022年8月30日结束,该日期之后提交材料的本所将不再受理。
区间二:诉讼时效至2023年7月2日结束,该日期之后提交材料的本所将不再受理。
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郴州市,2014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市值82.89亿,是一家从富含银的铅精矿及铅冶炼废渣废液中综合回收白银及铅、金、铋等多种有色金属的高新技术上市企业。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8月31日,公司对外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7月4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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