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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宜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5-27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

    区间一:在2015年3月20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买入ST新海股票,且在2021年7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调查)

    区间二:2015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0年6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会计差错更正),有望获赔。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IDC业务、软件与服务业务以及锂电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当前市值37亿。

2017年7月13日晚间,公司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虽然投资者索赔已明确取消前置程序,但由于证监会立案公告并未披露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法的主要事实,而诉讼时效很可能从证监会立案之日或更早的日期起算,因此,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先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再决定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尽量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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