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于2020年01月20日前买入并在2020年01月21日卖出或者此后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区间二:于2019年7月1日前买入并在2019年7月2日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月29日结束,该日期之后提交材料的本所将不再受理。
区间二:诉讼时效至2023年1月29日结束,该日期之后提交材料的本所将不再受理。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营业务为环保产业,包括烟气治理、重金属治理和土壤修复和环保热电(覆盖大气、土壤、固废处理以及新能源发电)等。目前市值60亿。
永清环保分别于2019年7月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年1月21日晚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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