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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2016年12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5月2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SH600654),是新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飞乐股份成功实现战略重组。2015年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更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ecurity Co.,Ltd.)。注册资金12亿余元,旗下汇聚多家境内外知名的系统集成企业、安保运营企业及安保智能产品制造企业。

2016年12月22日,ST中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5月30日,ST中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第一,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5000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三,中安消技术对以 BT 方式(建设-移交,是 BOT 模式的变换形式)承

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 2013 年度营业收入 515 万元,201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ST中安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中安科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中安科发布《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日,即2014年6月1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6年12月23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6年12月23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日,基准价为8.84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2日买入,2016年12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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