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含)期间买入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3年4月29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4号、冀证监处罚字[2023]2号),其中载明如下违法事项: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案中,华北制药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华北制药2020 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 9.03 亿元,首次超过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之日,即2020年7月28 日。华北制药直至 2022 年4月2 日才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关联交易。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27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6月10日,基准价为10.46元/股。
律师费用:
本所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投资者收到赔偿后支付律师费,不获赔无需支付。
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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