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4月29日(含)期间买入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3年4月29日,冀中能源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本案中,冀中能源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冀中能源在财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之日,即2020年6月11日。2021 年4月29日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29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6月15日,基准价为4.0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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