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公司对外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在2021年1月30日业绩预增公告中,未能充分考虑影响坏账准备计提的各项因素,导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22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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