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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涉嫌信披违法违规 或与资金占用有关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0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29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能源产业经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大型综合性能源企业,于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600387 )。目前,旗下拥有北方石油、海越资管等公司。

2021年4月30日,海越能源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2021年12月18日,海越能源收到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2年9月6日,海越能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调查: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 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

2022年11月12日,海越能源公司就上述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导致海越能源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载明的内容,认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0年2月25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3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21年6月17日,基准价4.497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30日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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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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