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证12月31日,证监会披露了浙江证监局《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股票代码:300203.SZ)及下属公司分别向联营企业子公司黄山聚光浦溪河生态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浦溪河)、合营企业贵州聚智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营企业高青聚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6600.00万元、4400.00万元和129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未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临时公告,未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中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2019年,聚光科技子公司浙江聚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优建筑)与关联方四川睿科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260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直至2021年4月进行补充披露。
2021年,聚光科技子公司聚优建筑向江苏华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未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临时公告。
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存在员工从客户、供应商收取资金的情况。另外,2018年,聚光科技在未经内部审批的情况下,向聚光浦溪河划转资金2600.00万元。
聚光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华俊、时任董事长丁建萍、总经理孙越、董事会秘书田昆仑、财务总监虞辉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聚光科技、叶华俊、丁建萍、孙越、田昆仑、虞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团队提醒,于2021年12月31日前买入聚光科技股票,并在2022年1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产生一定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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