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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股份示范案件一审已判!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16

2021729日,投资者杨某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马股份)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一审已判。天马股份公告披露显示,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天马股份应于判决文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共计3386185.83元。

天马股份披露,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此案预计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营业外支出-预计损失,由于该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因此目前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待取得最终生效判决时,公司将根据生效判决结果调整预计损失金额。

天马股份于20205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一审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中提到“与原告杨谦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杨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天马股份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503,730.52元及案件诉讼费;针对该案件,天马股份于2021727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谦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共计3,386,185.83元,驳回杨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42,830元由杨谦负担10,565元,公司负担32,265元。

本所认为: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天马,并在2018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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